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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3年04月18日


時間: 103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召集人吳副總統敦義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毛委員治國、蘇委員永欽、陳委員進利、王委員幼玲、李委員永然、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張委員玨、高委員德義、黃委員俊杰、葉委員毓蘭

列席: 總統府蕭副秘書長旭岑、總統府第一局余局長新明、勞動部郝政務次長鳳鳴、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厚偉、行政院主計總處鹿副主計長篤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顏副人事長秋來、內政部林常務次長慈玲、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琬宜、內政部營建署林專門委員世民、國家發展委員會宋副主任委員餘俠、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陳主任秘書美蓉、衛生福利部林主任秘書四海、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江副司長國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劉專門委員明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韓副組長春樹、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彩貞、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彭司長坤業、法務部法制司林副司長嚞慧、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法務部法制司郭檢察官銘禮

會議結論

一、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1、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洽悉。

2、103年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重點工作計畫

決定: 通過本年重點工作計畫。

3、人權建言案

決定: 洽悉。

4、監察院關於據報載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事涉「司法關說」乙案,就法律層面而言,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及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檢察長陳守煌於處理該「關說」案過程是否適法?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對於本案涉案人員所為之蒐證,包括約詢或監聽等,及相關處理方式是否涉有違失之調查意見。

決定: 洽悉。

5、監察院關於據訴外國人於本國進行訴訟時,檢察署或法院嚴重妨害外國人訴訟權之行使,違反《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等情之調查意見。

決定

(1)洽悉。

(2)吳委員景芳所提意見,請司法院、監察院及法務部參處。

(二) 勞動部、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報告「保障勞動派遣人力之權益」

決定: 洽悉。

二、討論事項:

1、柴副召集人松林、葉委員毓蘭、吳委員景芳、黃委員默及蔡委員麗玲提案,有關外籍配偶母國學歷採證問 題,建請相關部會儘速研擬妥適措施,簡化採認程序,以維護渠等在臺就學就業之基本權益案。

決議: 洽悉。

2、議事組提案,修正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案。 

決議: 通過。

3、王委員幼玲提案,有關第13次會議議事組報告「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辦理情形 」附件4-3,第2輪初步回應會議請相關權責機關提交之9項人權議題報告案。

決議: 洽悉。

4、王委員幼玲、李委員念祖、黃委員默及黃委員俊杰提案,現行《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採許可 制,對於成立人民團體的程序及章程予以實質審查,干預人民的結社自由,違反《公政公約》第22條明示保障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建請主管機關檢視《人團法》及相關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廣納 民間團體的意見,立刻進行修法案。

決議: 洽悉。

三、臨時動議: 王委員幼玲提案,13 歲被判定有情緒障礙的原住民學童,被緊急強制安置,限制人身自由,30天沒有上課,建請衛福部及教育部緊急調查,並檢討緊急安置的機制案。

決定

(一)洽悉。

(二)王委員幼玲所提意見,請教育部查處。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