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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一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2年04月09日


時間: 102年4月9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席: 召集人吳副總統敦義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毛委員治國、蘇委員永欽、陳委員進利、王委員幼玲、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高委員德義、張委員玨、彭委員淑華、黃委員俊杰、黃委員默、葉委員毓蘭、廖委員元豪、蔡委員麗玲

列席: 總統府羅副秘書長智強、總統府第一局余局長新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陳主任永豐(黃參議大鈞代)、行政院主計總處鹿副主計長篤瑾、內政部曾常務次長中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顏副人事長秋來、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黃主任秘書秋桂、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彭司長坤業、法務部郭檢察官銘禮

會議結論

一、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1、確認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請議事組就繼續追蹤部分,持續督促辦理。

項次6及24(謹註:項次6係有關立法院業成立「第ㄧ屆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已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項次24係有關「心理健康」議題,相關部會已提出促進全民心理健康之作為,兩項次權責機關均建議解除追蹤,持續辦理。)請參考委員意見繼續追蹤。

2、102年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重點工作計畫

決定: 通過本年重點工作計畫。

3、100年「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法務部「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補充報告

決定

(1)洽悉。

(2)有關法務部之「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補充報告,因國際人權專家已將本報告議題列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故本案併入報告案第三案(謹註:以下(三)議事組報告「針對國家人權報告書列舉的人權缺失及待改進事項,建立改善、監測、督考機制,以符合兩公約規範」)研議及管考。

4、監察院對賴陳春葉陳訴賴丁甫受違法判決之調查報告及審議意見

決定: 洽悉。

5、100年「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內政部提出「我國應該如何實踐聯合國『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及尊嚴國際公約』研究報告」。

決定: 洽悉。

(二) 議事組報告「我國初次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辦理情形、結論性意見及建議中、英文版及各點次權責機關表(初稿)」 決定

1、洽悉。

2、「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文版照案通過。

3、為建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後續管考機制,比照國家人權報告撰寫之會議模式,授權議事組接續規劃召開會議,由本會委員輪流擔任主席,邀集本會委員、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參與,逐點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各點次之權責機關、初步因應措施及預定完成時程後,提報本會確認,以做為落實「結論性意見及建議」之「國家行動計畫」(National Action Plan)。

4、本次國際審查會議得以順利完成,有賴法務部及各機關之努力,參與之相關機關同仁業務繁重,辛勞備至,請本會議事組發文各院建請優予敘獎,以資鼓勵。

5、請相關機關依據「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確實擬訂行動計畫及時程,以逐步達成兩人權公約保障人權的目標。 

(三) 議事組報告「針對國家人權報告書列舉的人權缺失及待改進事項,建立改善、監測、督考機制,以符合兩公約規範」。

決定: 請議事組依所提規畫案及委員建議,對國家人權報告列舉之我國人權缺失,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人權專家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建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

(四) 內政部報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落實於我國現行法制說明」

決定: 建議行政院組成會報,由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督導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空間、就業等相關議題,以保障並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

(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告「我國勞動人權之保障與推動現況」 決定

1、我國初次人權報告已經完成國際審查,國際人權專家所提「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特別針對移工的勞動狀況及各項權益提出幾點改進事項,例如仲介費、轉換雇主等問題,從今天的報告中也可以看到勞委會已經完成相關的研究案,請勞委會依據研究的中、長程政策建議,研議規劃相應的做法。

2、包括家事勞動者、派遣勞動者,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此類特定族群的勞動權益保障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與期待,相關的法令制度,也請勞委會儘速研議並且積極推動。

(六) 司法院報告「我國司法實務落實兩公約之檢討」

決定

1、請司法院持續推動相關法令研修,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修正草案,應積極加強法案之溝通,以期順利完成修法,具體落實兩公約之精神。

2、請司法院積極規劃辦理人權保障、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身心障礙者權益、被害人人權等議題課程,深化司法人員人權保障、性別平等觀念、多元文化敏感度、身心障礙者及被害人保障等,並加強法官相關專業知能,以提升裁判品質,落實兩公約司法人權之保障。

二、討論事項: 蔡委員麗玲、王委員幼玲、彭委員淑華及葉委員毓蘭提案,國內派遣人力「一雇二主」(派遣單位、要派單位)之情形下,如何確保受僱者與雇主的權利義務皆受到「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範與保護、已受騷擾者之權益如何救濟。

決議:請勞委會參考委員意見,積極研議勞動派遣相關法制,以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