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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七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1年01月17日


時間: 101年1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召集人蕭副總統萬長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陳委員冲、蘇委員永欽、陳委員進利、王委員幼玲、李委員永然、李委員念祖、 張委員玨、陳委員惠馨、黃委員俊杰、黃委員瑞汝、黃委員默、蔡委員麗玲

列席: 總統府高副秘書長朗(請假)、第一局余局長新明、公共事務室陳主任永豐(黃參議大鈞代)、內 政部林常務次長慈玲、內政部簡執行秘書慧娟、內政部鄭簡任視察寶珠、內政部黃組長淑奐、法務部陳常務次長明堂、法務部彭司長坤業、法 務部黎專門委員翠蓮、法務部郭檢察官銘禮、外交部蒲組長國慶

會議結論

一、報告事項:

(一) 本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工作報告 1、確認歷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決定: 洽悉。

(1) 有關歷次會議決議事項之 辦理情形,如有必要,可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名義函請各機關將繼續追蹤案限期完成。

(2) 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於100年12月10前仍有72案 未完成修法,因第七屆立法委員任期至本(101)年1月31日屆滿,72案將重新歸零,將請  總統轉請國民黨黨團將這些爭議性不大、較易通過 之法案優先處理。

(3) 相信  總統如赴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時,將針對兩公約法規檢討案 進行報告。本人也會請  總統轉請黨團配合行政院列出之法案清單。

2、101年重點工作計畫

決定: 洽悉。

(1) 通過本年重點工作計畫, 另國家人權報告定案時,建請由  總統召開記者會,並邀請相關部會首長,如此方能凸顯  總統重視國家人權政策。

(2) 依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每年提出一次國家人 權報告,惟此設置要點為內部法規,可以適時修正,不一定要一年提出一次國家人權報告。

3、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二)陳委員惠 馨、蔡委員麗玲及王委員幼玲提案「如何決定並邀請聯合國人權審查委員,協助進行國家人權報告書審查」後續辦理情形

決定: 洽悉。

(1) 依所列11位國際人權專家 之順序邀請,邀請3位到5位。

(2) 由民間團體擔任的4位委員產生方式,請議事組列出名單並簽請召集人勾選,召集人勾選前會先與副召集人討論,如有需要亦會徵詢委員意見。

(二) 內政部及法務部分別報告「婦女及兒童暴力犯罪之預防」

決定: 洽悉。

請內政部及法務部就業務 職掌範圍加強研議修正。內政部的網路也要落實到基層,法務部應加強科技設施及防範措施之法制教育宣導。另與NCC協調也非常重要,故有相 關資訊更新時,應知會NCC。

(三) 法務部報告「兩公約內國法化之檢討」

決定: 洽悉。

民眾對於兩公約瞭解太少,應加強宣導,從公務人員做起,並做好配套措施。至於成立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必要性,可於下次委員會討論。

二、討論事項:

(一) 黃委員默提案「建議指派三位至五位委員檢視及審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案。

決議: 請黃委員默、黃委員俊杰、王委員幼玲、蔡委員麗玲、 陳委員惠馨、李委員念祖、李委員永然協助審查定稿。

(二) 「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完稿之確定」案。

決議: 請7人小組審查國家人權報告定稿。

三、臨時動議:

(一) 李委員念祖提案「兩公約實施監督聯盟拜會副總統」案。

決議: 安排與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接見事宜。

(二) 王委員幼玲提案「臺東專科女同學以精神病被強制住院案移請監察院調查」案。

決議:

1、 具體個案應循法定體制依適當途徑救濟。

2、 人民可自行向監察院申請調查,無須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名義 移送。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