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9年09月23日
號次:第7506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9002490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94號解釋
附釋字第794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94號解釋
解釋文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尚無違背。
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部分,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