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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94號解釋

公布日期:109年09月23日 號次:第7506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9002490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94號解釋
    附釋字第794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94號解釋
解釋文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尚無違背。
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部分,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尚無違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