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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86號解釋

公布日期:109年01月08日 號次:第7463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57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86號解釋
    附釋字第786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86號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又本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及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