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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84號解釋

公布日期:108年11月20日 號次:第7455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80029189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84號解釋
    附釋字第784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