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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74號解釋

公布日期:108年02月01日 號次:第7409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8000143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74號解釋

附釋字第774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

解釋文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