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57516
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1號解釋

公布日期:107年03月14日 號次:第7354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70004458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1號解釋
附釋字第761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61號解釋

解釋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規定:「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之規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亦無牴觸。

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應予駁回。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