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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並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42年12月01日 號次:第449 號


總統令
四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應予廢止。此令。
茲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條文[PDF],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陳 誠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