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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廢止民國十六年八月三日前國民政府令准援用之法律適用條例

公布日期:42年06月16日 號次:第403 號


總統令
四十二年六月六日

茲制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PDF],公布之。民國十六年八月三日前國民政府令准援用之法律適用條例,應予廢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陳 誠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