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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典禮總務 > 財產
總統府開放參觀須知
公布日期    109年06月24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華總三管字第103100330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華總三管字第105100724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華總三管字第10910041390號函修正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對外開放參觀方式分為假日開放參觀及非假日開放參觀。

(一)假日開放:

1、假日開放參觀日期請參閱本府網站公告之假日開放參觀日期表。不需預約,現場排隊入府。

2、開放參觀區域:正大門、敞廳、大禮堂、南北苑、一樓展覽室及本府迴廊區域。

(二)非假日開放:

1、開放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十一時三十分前報到完畢)。

2、人數流量限制:為維護國定古蹟及提供優質參觀品質,入府參觀人數原則維持每小時二百人。

3、申請方式:十五人(含)以上團體,請於三天前以傳真或至本府網站辦理預約,十五人以下團體或個人不須預約,直接現場排隊參觀。

4、報到方式:機關、團體領隊或聯絡人請攜帶參觀人員名冊,參觀民眾請出示可資證明身分並附有相片之證件辦理報到手續後,依序排隊參觀。

5、開放參觀區域:一樓展覽室及本府迴廊區域。

6、申請團體預約查詢或複查時間為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三)專案參觀

     機關或團體申請於非開放參觀時間參觀時,須於三週前以公文或書面申請,並以文化交流或學術研究為目的,不得為營利之性質。經本府同意後,若因公務需要,得於參觀日前通知其延期或取消參觀。

二、民眾入府參觀方式分為個人自由參觀及預約團體導覽參觀。

(一)個人自由參觀

1、民眾於現場排隊入府後,得於開放參觀區域內自由參觀。

2、民眾得依需要憑個人身分證明證件向本府免費借用個人導覽機,每人以一台為限。

(二)預約團體導覽參觀,每小時以一百二十人為限。

1、網路預約:團體得於網路申請導覽解說參觀,每小時以九十人為限。如預約人數不足九十人時,餘額則供現場預約使用。

2、現場預約:民眾得於現場登記預約團體導覽,每小時以三十人為限。

3、參加團體導覽之民眾應憑個人身分證明證件向本府免費借用團體導覽機設備。

三、參觀民眾配合事項:

(一)參觀民眾可攜帶照相機於開放參觀區域拍照。人潮擁擠時,請適當調整拍照速度,以避免行進動線受阻。錄、攝影機、行李及大型背包不得攜帶入府。

(二)民眾入府時,應出示身分證明證件並接受安全檢查。

(三)參觀時請輕聲細語、勿高聲談笑,勿私自跨越圍欄進入非開放區域,並請勿攜帶標語、旗幟或其他危險物品入府。

(四)民眾入府參觀時,不得從事與參觀目的不符之行為。

(五)民眾向本府申請參觀,本府依相關資訊認為申請人(團體)有假借參觀名義,行請願、陳情或抗議等其他目的之行為者,得不同意其入府參觀;民眾入府後違反本府相關規定者,得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請其即刻離開府區或為其他必要之查驗、管制。

(六)參觀民眾須服裝整齊。請儘量減少隨身攜帶物品,不得攜帶寵物、食物入府,嚴禁抽煙、嚼食檳榔、口香糖等。

(七)民眾就所借用導覽機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民眾使用導覽機或手機閱聽展場各項解說內容時,均應配戴耳機。如有違反致嚴重影響他人,經勸阻仍未改善者,本府得強制收回導覽機或要求停止參觀並離開本府。

(九)開放參觀日如遇國定假日或颱風、天災等宣布停止上班時,即暫停開放;參觀區域如整修、施工或重大特殊事故造成影響時,即於本府網站宣布暫停開放,並另告知明確順延之開放日期。

(十)參觀團體搭乘之遊覽車,可至本府周邊適當位置暫停,人員下車再步行至指定地點排隊入府。人員下車後,遊覽車請停放於本府指定地點。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