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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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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受理拾得遺失物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    99年11月05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政風處華總政二字第09910083390號書函訂定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員工及民眾於府內拾得遺失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員工及入府參觀、訪問或洽公之民眾,於府內拾得遺失物時,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拾得遺失物者(以下簡稱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警察機關。

(二)拾得人若為本府員工得報告政風處登錄。入府參觀及訪問之民眾,得報告本府第三局或侍衛室各號門警衛室,洽公之民眾得報告各洽公單位,均由受理單位登錄,再轉由政風處彙辦。

拾得人向本府各單位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三、本府各單位受拾得人報告者(以下簡稱本府受報告者),由政風處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四、本府受報告者,應請拾得人填妥「受理拾得遺失物收據」三聯單(格式如附件一),收據內容應包括拾得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所、拾得日期及拾得物名稱、數量、地點、特徵,並簽認。三聯單第一聯,由拾得人收執;第二聯由各受理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交政風處留存。

五、遺失物自本府受報告者為通知或公告招領後十天內,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由政風處將拾得物交存本府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六、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本府受報告者應核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並簽認存查(格式如附件二)。

七、受理遺失物時,若拾得人與受領權人發生權利爭議時,由政風處移請本府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