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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人事 > 志工
總統府遴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作業要點
公布日期    106年04月12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0991009314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10610018000號函修正第3點、刪除第12點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有效運用民間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增進外界與本府之互動,提昇本府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經本府需用志工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遴用,不占本府職缺,不支待遇,志願協助辦理指定工作者。

三、志工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府開放參觀之導覽暨協助(第三局掌理事項)。

(二)有關民意信箱及陳情電話之處理(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

(三)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四、志工之遴選對象,主要區分為一般人士及退休公教人員,其遴選標準由各單位依業務實際需要訂定之,並辦理徵才作業。各單位遴選志工,應配合其所任工作,審查其學識、才能、經驗、體能、資歷條件等,並應注意其品德,必要時得舉行面談。

五、本府遴選志工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徵才。

(二)商洽地區志願服務協會、退休公教人員協會提供合適人選。

(三)本府退休人員有意願者。

(四)其他適當方式。

六、各單位應依志工所擔任之工作性質,給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

七、各單位應依業務性質,合理分配志工之工作,配合本府上班時間及業務需要訂定執勤時間。志工並應遵守相關規定,促進與本府人員之協調合作。

八、各單位對於志工服務情形應定期予以考核,對服務績優者予以適當獎勵;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停止其服務工作。

九、本府得視經費情形,對志工擇採下列鼓勵措施:

(一)參加相關保險,其經費由本府負擔之。

(二)視工作需要製發服裝、徽章、識別證。

(三)酌予補助誤餐費、交通費。

(四)具有特殊優異事蹟者,予以公開表揚。

(五)在服務期間遇有婚喪喜慶,以合適方式致意。

(六)其他適當方式。

十、各單位實施志工服務成果,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填具「總統府實施志工服務成果表」(格式如附件),送人事處於次年一月底前彙報秘書長。

十一、本府遴用志工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附件:總統府實施志工服務成果表 (DOCODT)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