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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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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布日期    109年05月15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總統核定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核定,並經103年6月6日華總一信字第10310035220號函修正第7點,自103年5月30日生效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核定,並經105年12月9日秘書長華總一信字第10510078280號函修正第3點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核定,並經106年5月2日秘書長華總一信字第10600050992號函修正第2點、第7點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核定,並經109年5月15日秘書長華總一信字第10910030810號函自109年5月19日停止適用

一、為弘揚人權理念及普世價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遵守國際人權規範,強化人權政策諮詢功能,特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

(二)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

(三)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

(四)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聘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或二人為副召集人,均由總統聘任之。其餘委員,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本會委員聘期二年。但總統卸任時,其聘期於總統卸任日屆滿。

      委員出缺時,依本要點規定遴聘繼任者,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或二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與其他相關人士列席。會議紀錄並應公開。

七、本會就政府依聯合國各人權公約規定,定期提出之國家人權報告及其辦理國際審查會議之規劃,提供諮詢意見,並督促落實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八、本會之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派兼人員辦理之。

九、本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