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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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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公布日期    105年11月07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華總人一字第 099100780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華總人一字第 10510071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三 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 四 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榮譽銜,並為無給職,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 五 條      資政、國策顧問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政府機關、民意機關重要職務或主要政黨負責人,政績卓著。

          二、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貢獻卓著。

          三、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

第 六 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