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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典禮總務 > 財產
總統府府前廣場使用須知
公布日期    107年02月14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27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華總三管字第10510072280號函修正,自105年11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華總三管字第10710003210號函修正

ㄧ、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府前廣場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府前廣場,包括正大門廣場、南廣場及北廣場(範圍如附圖一)。

三、申請於府前廣場辦理活動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活動前一個月以書面向本府(第三局)提出申請(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二):

 (ㄧ)第一類:

   1、使用範圍:以正大門廣場為主,並得申請使用南廣場或北廣場。

   2、活動性質:

      (1)元旦、國慶等重要慶典活動。

      (2)其他特殊重大事件經本府同意或邀請辦理之活動。

  3、檢附文件:

      (1)主辦單位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2)活動企劃書。

(二)第二類:

 1、使用範圍:南廣場或北廣場。

 2、活動性質:非商業性之文教、慈善或公益等可供全民參與之活動。

 3、檢附文件:

    (1)各級行政機關公文及主辦單位申請書。

    (2)活動企劃書。

       前項活動企劃書,應依場地使用範圍與活動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ㄧ)活動基本資料(如名稱、目的、時間、地點、內容、節目型態等)。

  (二)活動範圍平面圖(含場地佈置、施工機具、暫存區、道路使用範圍等動線規劃)。

  (三)活動舞臺或設備圖說(如主次舞臺、工作棚架、展示布幕、視訊音響或電機等相關設備)。

  (四)交通管制維護計畫。

  (五)相關防護措施說明(如搭建及拆除方式、職災防範措施、勞工安全自主檢查等)。

  (六)緊急狀況應變方案或公共安全預防對策。

  (七)主辦單位活動現場負責人及聯絡電話。

  (八)其他相關事項。

四、經本府同意辦理之活動,主辦單位應完成下列各項申報作業,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府備查:

 (ㄧ)使用重慶南路(寶慶路至貴陽街段,含相關路段人行道)及凱達格蘭大道(公園路至重慶南路段)者,應依相關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申請使用路權。

 (二)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方案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提送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三)辦理活動需搭建舞臺等相關設施者,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許可。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申請許可之項目或應檢附專業技師簽證者之文件。

五、為維護本府各廣場鋪面、周邊設施及整體景觀,主辦單位應於搭建活動設施十日前,另行提送總統府各廣場鋪面及周邊相關設施防護計畫書(以下簡稱防護計畫)供本府審查,本府對防護計畫內容有審核或修正之權利。

       前項防護計畫執行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主要設施下方如為瀝青混凝土路面者,應全面滿鋪防護設備,以不鬆散移動為原則。

(二)主要設備或結構下方(如音響、重型器械或鋼管支架等),應於支撐點墊放防止單點壓力造成表面凹陷之墊片,其面積至少為三十公分乘以三十公分以上、厚度至少為一點五公分以上之適當材質。如經專業技師計算,該支撐點壓力若小於容許承載力(即十公分乘以十公分之單位面積,可承載一百公斤)者,其墊片之面積、厚度或材質可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三)活動進行期間如有液體滴落之虞時(如汽油、柴油或油漆等),須於防護設備上增鋪防水帆布,以防油漬污損。

(四)主要設施搭設及拆除時,請於工程四周適當處,擺設交通錐、警示帶或警示燈等設施,以防止非工作人員誤入工區。

(五)廣場臨近設施,如照明燈具、地面排水溝、階梯、花圃路緣石、植栽等,應加以保護不能有汙染、損壞或造成阻塞等情形。

(六)阻車柱、阻車板、地虎閘等警戒設施應加以保護,並於活動完成後,配合本府或本府指定單位、人員進行設施運作之檢查及復原。

(七)活動結束後應回復廣場之環境清潔與原有樣貌,瀝青混凝土路面應另以水車或移動式高壓沖洗機,對於活動或工程場地進行全面性清洗。

六、主辦單位應於本府同意防護計畫後三日內,依下列規定繳納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本府得逕予取消廣場使用權,不另行通知:

  (ㄧ)第一類活動者,應繳納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

  (二)第二類活動者,應繳納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如僅申請使用其中一個廣場者,繳納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

七、主辦單位於施工期間,應隨時進行工程品質自主管理。

     本府得依防護計畫隨時進行施工抽(查)驗,主辦單位應陪同辦理,若有發現未依計畫書執行,應立即改善。主辦單位於缺失改善完成後,應檢附改善前、中、後之照片申請複查;若無具體改善,本府得要求活動暫停至改善完成,相關損失概由主辦單位負責。

       主辦單位應對防護措施負完全責任,不得因防護計畫業經本府同意,即免除其責任。

八、使用府前廣場,應遵守下列事項:

 (ㄧ)活動範圍及位置,應與本府現場會勘確認,且須在申請之區域內進行,並注意活動現場安全與秩序之維護。

 (二)府前廣場不得製作與活動無關之看板或製造噪音妨礙大眾安寧。

 (三)不得在府前廣場地面噴劃任何標誌或打樁,亦不得空飄與活動無關之文宣字樣。

 (四)經本府同意之宣傳標語(幟),應懸掛在指定之地點,並須在規定時間內佈置與拆收;活動結束後,場地內垃圾及廢棄物應迅速清除。

 (五)主辦單位使用之轉播車、作業車、救護車等車輛及流動廁所等,須經本府同意,並應停放於指定地點。

 (六)主辦單位應依活動規模辦理公共安全意外責任保險,並就該活動之公共安全負完全責任。

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已經本府同意辦理之活動,得予撤銷或廢止:

 (ㄧ)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之活動性質或目的不合者。

 (二)活動內容涉及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政治事件者。

 (三)其他活動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十、主辦單位繳納之保證金,活動結束後如無費用扣除事項得無息發還。但遇有下列情形者,本府得逕為適當處理,其費用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向主辦單位追償之:

 (ㄧ)因主辦單位使用造成廣場及周邊設施或植栽之損壞,未於本府指定期限內修復、修復確有困難或無法修復。

 (二)因主辦單位使用所致之垃圾、廢棄物或非屬本府物品,未於活動結束後負責清運完畢。

 (三)主辦單位逾時使用廣場。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致應負相關責任(如罰緩等)。

附圖ㄧ

附圖二

附件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