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至9人,任期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設考試院會議,決定該院之政策及重大事項。因應組織業務調整,考試院組織法於112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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