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Introduction": "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36)年12月25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條文,計分14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r\n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1屆國民大會第1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37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37)年5月10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4次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1次的限制。
\r\n\r\n隨著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制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1屆國民大會第2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80年4月22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80)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同(80)年4月30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宣告,自次日亦即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r\n動員戡亂時期雖已宣告終止,但因國家尚未統一,原有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第1屆國民大會第2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民國80年4月22日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至第10條,同(80)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一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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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在民國80年12月底經由選舉產生,民國81年5月27日,第2屆國民大會第1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至第18條,同(81)年5月28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二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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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3年7月28日,第2屆國民大會第4次臨時會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1條至第10條,同(83)年8月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三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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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6年7月18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2次會議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1條至第11條,同(86)年7月2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四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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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9月3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議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條文,同(88)年9月15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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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年3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宣告憲法第五次增修條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86年7月21日公布之原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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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8年9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13390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條文
\r\n民國89年4月24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5次會議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同(89)年4月25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六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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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於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8月26日公告,是為行憲以來第1次由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及增訂第12條條文,同(94)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七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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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結憲法第七次增修,共有5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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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7551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及增訂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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