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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秘書長核定修正(940607華總會二字第09410031150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秘書長核定修正(950501華總會二字第09500055230號函)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國務機要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國務機要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府國務機要經費之支用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以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府國務機要經費預算由會計處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呈奉 總統核定後執行。

  四、本府國務機要經費由會計處另設專帳,其原始憑證依會計法等相關法令由專人保管;涉及機要費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

  五、本府國務機要經費之內部審核由會計處執行,並提出年度內部審核報告;涉及機要費部分之內部審核,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執行,每月將審核支出數送會計處,並提出年度內部審核報告。

  六、本府國務機要經費機要費部分無法取得原始憑證者,得由承辦人員說明事實,提供書面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附案備查。

  七、國務機要經費之支付,其有因時效及特殊情形,不及事前申請者,得於週轉金內先行支付,並補辦行政程序作正列支。

  八、本府國務機要經費機要費部分之原始憑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總決算公布日起,並於解除機密後,經總統秘書室主任以上人員核定,且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九、辦理涉及本府國務機要機要費之相關審核人員,應由本府政風處預先實施有關保密措施,以確保國務機密。

  十、本規定奉 秘書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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