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國務機要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府國務機要經費之支用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以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府國務機要經費預算由會計處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呈奉 總統核定後執行。
四、本府國務機要經費由會計處另設專帳,其原始憑證依會計法等相關法令由專人保管;涉及機要費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
五、本府國務機要經費之內部審核由會計處執行,並提出年度內部審核報告;涉及機要費部分之內部審核,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執行,每月將審核支出數送會計處,並提出年度內部審核報告。
六、本府國務機要經費機要費部分無法取得原始憑證者,得由承辦人員說明事實,提供書面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附案備查。
七、國務機要經費之支付,其有因時效及特殊情形,不及事前申請者,得於週轉金內先行支付,並補辦行政程序作正列支。
八、本府國務機要經費機要費部分之原始憑證,依據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總決算公布日起保管一年,經總統秘書室主任以上人員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後,得予銷毀。
九、辦理涉及本府國務機要機要費之相關審核人員,應由本府政風處預先實施有關保密措施,以確保國務機密。
十、本規定奉 秘書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