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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09主計審計 > 02會計 > 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
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秘書長核定修正(940607華總會二字第09410031150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秘書長核定修正(950501華總會二字第09500055230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秘書長核定修正(950913華總會二字第09510051310號函)

  一、總統府為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經費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之相關必要支出,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三、本經費由總統府視實際需要編列,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依預算法規定按月分配支用。

  四、本經費之支用依國庫法之國庫支付程序及會計法之會計事務程序辦理,並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時,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統一發票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五、本經費報支之相關案據資料,如涉及機密者,得由經辦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保密規定,另行封存編號歸檔,但應於相關會計憑證或憑證黏存單上載明機密檔案之編號及存放地點,備供查核。

  六、本經費應由會計處依行政院訂頒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按月編製收支執行月報,並提出年度內部審核報告,呈報 總統。

  七、本經費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帳冊,由會計處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相關法令保管及銷毀,其中涉及機密者,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均依審計法規定提供審計機關查核。

  八、本作業規定由總統府秘書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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