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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證費用法條文

公布日期:37年12月24日 號次:第186 號


總統令
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茲修正公證費用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PDF],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 政 院 院 長 孫 科
司法行政部部長 謝冠生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