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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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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正大門廣場相關工程作業須知
公布日期    103年04月14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秘書長核定實施(華總三管字第10310009652號府函)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正大門廣場柏油路面、周邊設施及整體景觀,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正大門廣場,其範圍為本府主建物以東,重慶南路以西(不含人行道),貴陽街以北(不含人行道),寶慶路以南(不含人行道)。

三、本須知所稱工程之範圍,包括搭建舞台及相關設備與其他可能破壞本府正大門廣場柏油路面及周邊設施之相關工程。

四、本須知適用對象,包括依「總統府府前廣場使用須知」申請使用正大門廣場辦理活動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或進行施工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廠商)。

五、申請單位應於提出申請時,繳納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

活動或工程結束後,經本府派員確認該場地與周邊設施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或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

本府採購契約廠商,依契約繳納履約保證金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六、申請單位或廠商應於搭建或辦理第三點工程前提送「總統府正大門廣場柏油路面及周邊相關設備防護措施計畫書」供本府審查,本府對計畫書內容有指示或修正之權利。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活動或工程性質之說明。

(二)活動或工程範圍平面圖。

(三)活動或工程舞台、設備、假設工程、施工大樣等基本設計書圖。

(四)相關防護措施之項目、內容、搭建及拆除方式、檢測等,及其他必要書圖或證明文件。

(五)施工機具、動線、時間及暫存區等之說明。

(六)防護措施自主檢查表。

(七)緊急狀況應變方案或公共安全預防對策。

(八)依法令須檢附專業技師簽證或說明者,該簽證或說明。

(九)其他為說明保護措施之圖說、照片或相關資料。

(十)防護措施現場負責人及聯絡電話。

前項計畫書之防護措施,內容應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柏油路面不得因使用而造成局部或全部之凹陷、積水或破損。

(二)柏油路面不能殘留油汙、油漆或金屬銹痕等,無法洗淨之汙染物。

(三)柏油路面不能遺留鐵件、螺絲或廢五金等,有刺傷危險之金屬物。

(四)府前廣場臨近設施,如照明燈具、地面排水溝、階梯、花圃路緣石、植栽等,應加以保護不能有汙染、損壞或造成阻塞等情形。

(五)阻車柱、阻車板、地虎閘等警戒設施應加以保護,並於活動完成後,應配合本府或本府指定單位、人員進行設施運作之檢查及復原。

(六)撤場後應回復府前廣場之環境清潔與原有樣貌。

前項計畫書經本府審查同意後,申請單位或廠商應依據審定之計畫書內容,確實進行防護措施之設置,並應配合本府辦理相關查驗、監造或其他指示等事宜。

七、   申請單位或廠商於防護措施施工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書應送請本府審查通過。

(二)工作人員名單、攜帶工具及相關物品、進出本府車輛等資料,應送交本府申請核准。

(三)活動或工程範圍及位置,應與本府現場會勘確認。

(四)防護材料、搬運機具及相關設備等物件,應於進場施作前備妥。

八、申請單位或廠商於防護措施施工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要活動或工程下方(如舞台或施工範圍內),應全面滿鋪一分(台制)以上之夾板;主要設備或結構下方(如音響、重型器械或鋼管支架等),應於支撐點墊放三分(台制)以上之夾板。

(二)全面滿鋪之夾板,每片接合處均須以寬幅防水膠帶黏著固定,以不鬆散移動為原則;支撐點墊放之夾板,單處面積為三十公分乘以三十公分以上。

(三)如主要活動或工程進行期間會有液體滴落之虞(如汽油、柴油或油漆等),須於防護夾板上增鋪防水帆布,以防油漬污損。

(四)除估算主要活動或工程下方防護夾板之面積外,應加計因實際需要,須自主要範圍境界向外延伸,加鋪一公尺以上及相關設備暫置之防護夾板面積,並於完成階段工作後即拆除。

(五)大型機具或設備(如發電機、鋼管收納槽、車輛爬梯等),於卸貨或暫存處,下方應墊放三分(台制)以上未切割之夾板,或側寬高度十公分以上之長條實木。

(六)防護措施搭設及拆除時,請於主要活動或工程四週適當處,擺設交通錐、警示帶或警示燈等設施,以防止第三人誤入工區。

(七)應準備垃圾收集桶,隨時清理現場廢棄物、消耗品及其他等垃圾。

(八)地虎閘豹牙應以寬幅防水膠帶黏著固定,以不鬆散移動為原則,不得要求本府以電動控制方式下降固定。

(九)府前其他燈具、花圃、截水溝及花崗石台階等相關設施,應依計畫書核定方式進行防護。

九、申請單位或廠商於防護措施施工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撤場後應回復府前廣場之環境清潔與原有樣貌。

(二)活動或工程結束撤場後,除現場環境須清潔復原外,申請單位應以水車或移動式高壓沖洗機,對於活動或工程場地進行全面性清洗。

(三)如因活動或工程施作,造成府前廣場柏油路面或周邊設施受損時,應依原貌進行修復;如回復確有困難或無法修復時,得依本府評估費用給付賠償。

(四)向本府申請現場會勘,確認已完成環境清潔與回復原有樣貌。

十、申請單位或廠商於活動或施工期間,應由防護措施現場負責人隨時進行品質管理,並依計畫書確實填寫自主檢查表。

本府得隨時進行品質抽(查)驗,防護措施現場負責人應陪同辦理,若有發現未依計畫書執行、品質管理不當或明顯可預見之危害等缺失時,應立即改善。申請單位或廠商於缺失改善完成後,應檢附改善前、中、後之照片申請複查;若無具體改善,本府得要求活動或施工暫停,待改善完成後,再繼續進行,相關損失概由申請單位或廠商負責。

防護措施雖經本府審查後施作,申請單位或廠商仍應對防護措施負完全責任,不得因已通過審查或監造,即免除其責。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