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侍衛 > 警衛
總統府府區進出管制要點
公布日期    109年05月19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10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93年12月8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6日華總侍字第09810081730號函修正第6點規定,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華總侍字第107100455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華總侍字第10910028760號函修正,並自109年5月28日生效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府區進出管制事權統一,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區域:本府四周重慶南路、貴陽街、博愛路、寶慶路所圍繞之區域(不含人行道)。

(二)平日上下班時間:平日上班時間為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下班時間為十八時三十分以後。

(三)機關(單位):包括於府區辦公或執行勤務之本府、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憲兵二一一營及本府郵局。

(四)本府正、西大門除總統、副總統、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含國安會秘書長)約(召)見之政府首長、國內外來賓或必要之工作人員進出外,其餘人員禁止通行;三、四樓總統、副總統辦公區域,非區內辦公人員禁止通行。

三、一般管制(含車輛管制):

(一)於府區內辦公、執行勤務及持(發)有本府或國安會識別證之人員,進入府區或於府區內活動時,應全程佩掛識別證。未佩掛者,警衛官兵得查詢並規勸佩掛;進入府區未依規定出示識別證者,得拒絕進入府區。

(二)人員進府後須依各號門警衛官引導實施安全檢查;車輛進出府區時,應將汽車車輛識別證貼(掛)於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機車車輛識別證應貼於前擋板及車牌上明顯處),並由各衛哨實施車內外安全檢查。

(三)非持有本府或國安會識別證人員及車輛進出府區,均應於訪客系統完成進府申請。

(四)凡持識別證之人員,進府時應主動於門禁感應式讀卡機刷卡(離府免感應)。門禁感應式讀卡機故障或關閉時,應配合警衛人員目視辨證管制通行;二十二時後,離府時亦應於一、四號門或偏樓門禁感應式讀卡機刷卡,以利人員管制及進出登記。

(五)下列人員得佩掛識別證或佩戴證章供警衛人員辨識後進入府區,免經門禁感應式讀卡機刷卡:

1.本府局(處)長、室主任以上長官。

2.國安會副秘書長及諮詢委員以上長官。

3.總統、副總統之侍衛人員。

(六)人員或車輛識別證遺失時,應立即通報侍衛室警衛組查察並依規定向人事處或第三局申請補證。如隱匿或拖延未報,致發生危安事故者,追究當事人及所屬單位相關責任。

(七)於府區內辦公或執行勤務人員,因故未持有識別證(含遺失、損毀、新進人員及因故未攜帶者),應向衛兵司令室及侍衛室警衛組通報,以下列方式憑證件換發臨時證,並於離府時繳回:

1.本府職員於各號門換發臨時證。

2.國安會職員由其人事室出具證明,經侍衛室警衛組簽證後,至一、三號門警衛官室換發臨時證。

3.本府郵局職員由其主管出具證明,經第三局承辦人及侍衛室警衛組簽證後,至四號門警衛官室換發臨時證。

4.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派駐作業人員,由其主管出具證明,經第三局承辦人及侍衛室警衛組簽證後,至四號門警衛官室換發臨時證。

四、持來賓證、志工證、偏樓證及眷屬證人員進府管制:

(一)凡持本府來賓證人員,平日上班時間憑證進府洽公及拜會,下班後及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除因公務事先通報衛兵司令室並完成進府申請外,一律不得進府。

(二)凡持本府志工證人員,於工作時段憑證進入府區,工作結束後須離府,不得於府區藉故逗留,活動區域如下:

1.導覽志工:一樓參觀區域、力行樓志工休息室、交誼廳及星期例假日之開放參觀區域。非經第三局完成進府申請不得進入主體建築物其他樓層。

2.陳情志工:四樓志工室及偏樓。

(三)前款人員非工作時段如欲進府,須由承辦單位(第三局、公共事務室)完成進府申請事宜,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一律不得進府。

(四)本府及國安會員工之眷屬,憑眷屬證由貴陽街哨口進出偏樓,未經完成進府申請,禁止進入主體建築物。但平日十七時後由員工陪同進府,並於二十二時前離府者,不在此限。

(五)凡持本府偏樓證人員,平日上班時間憑證由貴陽街哨口進府,活動區域限於偏樓,禁止進入主體建築物。

五、會客、洽公人員進府管制:

(一)本府會客、洽公應由承辦單位於訪客系統完成進府申請,並依指定門別進出。

(二)拜會本府副秘書長以上長官之賓客,由承辦單位或長官辦公室派員接待進府;另拜會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之賓客,由承辦單位派員於一至四號門辦理換證接待進府。

(三)會見府內職員之賓客、洽公人員應由被會人或承辦單位派員於一至四號門辦理換證引導進府。另會見地點於交誼廳、偏樓者,亦應依規定由被會人或承辦單位完成進府申請,並至貴陽街衛哨亭引導,經換發偏樓證後,始可至偏樓區域活動;結束後,由被會人或承辦單位派員陪同至衛哨亭換回證件離府。員工眷屬未攜帶眷屬證及退休人員未攜帶偏樓證者,亦同。

(四)國安會之各級賓客、洽公人員進府,應由承辦單位完成進府申請,並派員接待、引導換證。結束後,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並將識別證交回原換證之警衛官室。

(五)凡在府區召開之各式會議,與會者於完成身分辨證後至指定之門別警衛官室辦理換證,並由承辦單位派員接待(因故更換出席人員或車號,須當日完成補辦進府申請程序);會議結束後,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並將識別證交回原換證之警衛官室。

(六)參與本府議價(投、開標)之廠商,由承辦單位派員於貴陽街衛哨亭引導換證;結束後,亦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至衛哨亭換回證件後離府。

(七)郵務人員(非本府郵局職員)、臺灣銀行提款機作業人員及臨時須進府遞送物品、文件之人員,應由承辦人先行通報衛兵司令室及侍衛室警衛組值日人員辦理放行,並由各號門警衛官於訪客系統登錄後換證進府。

(八)具急迫性而須臨時進府之賓客或洽公人員,承辦單位得先行以電話聯絡衛兵司令室及侍衛室警衛組值日人員辦理放行,但應於當日完成補辦進府申請程序。

六、工商人員進府管制:

(一)工商人員進府,由承辦單位於訪客系統完成進府申請;經警衛官室核對無誤後,換發洽公證進府;承辦單位亦須派員接送至工作場所及監督,另工商人員得隨時接受警衛人員檢查與管制。

(二)每日下班前二十分鐘,各門警衛官應清查工商人員是否離府,如仍有未離府者,應即通知承辦單位督促該等人員按時離府;如因工作需要(時間延至二十一時止),得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延長,經衛兵司令室同意後,始可繼續留滯工作。

(三)特約廠商進府,應於貴陽街衛哨亭或四號門辦理換證作業,並佩掛識別證後,始可進入府區;離府時應將證件交回,並換回原身分證件。

七、媒體人員進府管制:

(一)未持本府記者證之新聞媒體人員進府,應由三號門進出並出示各媒體之職員證,經警衛官核對記者身分無誤並辦理進府申請後,換發「臨時記者證」,前往記者室採訪;離府時應將證件交回,並換回原身分證件。

(二)採訪總統、副總統、秘書長之媒體人員,由公共事務室於訪客系統完成進府申請,經三號門警衛官室核對無誤後,換發「臨時記者證」,並由公共事務室派員引導,始可至指定之處所採訪,離府時應將證件繳回。

八、訪客系統之個人資料檔案,除經簽奉核定者外,保存期限為三年。

九、物品管制:

(一)除總統、副總統之侍衛人員,與擔任本府警衛勤務人員依法准予攜帶武器外,其餘人員禁止攜帶武器、彈藥進府(部會首長及外國貴賓之隨扈人員,得於正大門接待室休息)。

(二)不便拆封之物品(含禮品)應先實施X光行李檢查儀器掃描檢查,發現為可疑爆裂物時,應即以防爆毯覆蓋,立即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五大隊協處。

(三)凡影響安全之物品,如易燃物品、急劇揮發性油氣類或有毒物質等,禁止攜入。如因工作需要攜入者,應於訪客系統中註明。

(四)本府及國安會員工攜入筆記型電腦、個人數位助理器(PDA)、攝錄影機等設備,應由各號門警衛官以X光行李檢查儀器查驗後放行。

(五)進府人員除禮遇賓客及府線記者(含來府採訪、一樓新聞中心記者會或至記者室工作之媒體記者),可於接受安檢後攜手機入內作業外,其餘一般洽公、來訪賓客、工商人員及記者攜帶之手機及資通訊設備應存放於各號門警衛官室保管;若因業務需要必須攜入者,應於訪客系統中註明,始得放行。

(六)各單位大(重)型物品,一律由四號門出入。

(七)工商人員離府攜出之物品須經各門警衛官(衛哨)查驗後放行。

十、時間管制:

(一)一號門前車道口出入口於夜間(二十二時至隔日上午六時)及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不開放,公務車一律從府後出入。

(二)二、三號門於夜間(二十二時至隔日上午六時)及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關閉,另一、四號門二十四小時開啟。

十一、本府地下通道未經許可,禁止通行。

十二、安全檢查:

(一)持有本府或國安會識別證人員憑個人識別證於門禁感應式讀卡機刷卡進府後,將隨身攜帶之物品、手提袋,放置於X光行李檢查儀器接受檢查,人員須經金屬偵測門通過。

(二)進府會客、洽公、工商、媒體人員及參觀民眾,均需接受安全檢查。

(三)本府禮遇對象及進府免經門禁感應式讀卡機刷卡人員,得免接受安全檢查。

十三、車輛管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適用總統府車輛管理規定。

十四、凡冒用、借用、偽造或變造各類識別證進入府區者,視情節依相關法令究辦。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