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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政務 > 任免
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
公布日期    108年06月12日

中華民國49年4月27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59年1月23日台統一禮字第25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76年1月10日華總一禮字第0117號函修正,並將「文武官員任免程序注意事項」修正為「總統府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並自76年1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80年7月25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4年1月14日華總一禮字第01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6年2月27日華總一禮字第86100002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7年4月14日華總一禮字第87000407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華總一禮字第09110000700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華總一禮字第09310043670號函修正,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華總一禮字第09810014970號函修正第7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華總一禮字第09810054260號函修正第6點及附表3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華總一禮字第102100066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華總一禮字第10820036060號函修正,並自108年6月10日生效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案件之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府處理任免案件,以各機關組織法、組織規程、員額編制表、職務列等表,各軍事機關編裝表所定機關名稱、職稱、員額及官等、職等為準。

       新設機關訂定或原有機關修訂組織法規及職務列等表時,各該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即將前項有關文件函送本府備查。

三、呈(咨)請總統任免之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暨其各直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五院。

(四)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

(五)省政府、省諮議會。

(六)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四、銓敘部呈請任命之公務人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簽請總統任派:

(一)初任簡任、簡派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初任薦任、薦派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三)初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公務人員任命令體例如附件一。

五、軍職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總統任免:

(一)軍職少將、中將編階人員,官職異動經核定者。

(二)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經核定追晉、追贈者。

      軍職人員任免令體例如附件二。

六、警察人員之任官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警察人員依法採官職分立制,本府僅辦理任官,不辦理任職。

(二)本府辦理警察人員任官,以各級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列警察官之現職人員為準。

(三)初任警正或升任警監各官階警察官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任官。警察官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免官者外,不辦理免官。

      警察官任免體例如附件三。

七、法官、檢察官依法不列官等、職等,其任用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呈請總統任命:

  (一)初任、回任或再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初任、回任或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法官、檢察官任命令體例如附件四。

八、請任派文職、警察人員,應於各機關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備文彙送本府辦理任命(官)。

      軍職人員官職異動,應於奉核定後一個月內,送請本府辦理任免。

      請任免名冊格式如附表。

九、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任命:

(一)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請任派之官等、職等、職稱與組織法規不符者。

(三)請任派人員超過法定員額者。

(四)重複請任派者。

(五)機要人員。

(六)試用人員。

(七)原機關已裁併或改隸改稱者。

十、未准任免之人員,由本府將未准原因函告銓敘部及請任免機關,俟合於任免規定時,仍得呈請任免。

十一、任命(官)令如有遺失,得由當事人或其家屬敘明理由,由各主管機關造列請任名冊,函請本府申請補發。請任後若被任命者更名時,得由當事人檢具銓敘部更名登記函,由各主管機關造列請任名冊,函請本府申請換發。

十二、政務人員及軍職上將編階官員之任免,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公務人員任命令體例

一、簡任、簡派體例

(一)任命○○○為簡任公務人員。

(二)任命○○○為簡任關務人員。(關務人員)

(三)派○○○為簡派公務人員。(派用人員)

二、薦任、薦派體例

(一)任命○○○為薦任公務人員。

(二)任命○○○為薦任關務人員。

(三)派○○○為薦派公務人員。

三、委任體例

(一)任命○○○為委任公務人員。

(二)任命○○○為委任關務人員。

附件二 軍職人員任免令體例

一、任的部分

(一)任命陸軍中將○○○為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二)任命陸軍中將○○○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副司令兼督察長。(兼職)

二、免的部分

(一)國防部主計局副局長陸軍少將○○○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二)國防部主計局副局長陸軍少將○○○已准退伍,應予免職。

(三)國防部主計局副局長陸軍少將○○○調任外職,應予免職,並予停役。(外職停役)

三、追晉、追贈

(一)追晉故空軍少將○○○為空軍中將。

(二)追贈故員○○○為陸軍步兵少尉。(原無官階者)

附件三  警察官任免體例

一、任官令體例

任命○○○為警正/警監○階警察官。

二、免官令體例

警正/警監○階警察官○○○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予免官。

附件四  法官、檢察官任命令體例

一、任命○○○為候補法官(檢察官)/試署法官(檢察官)/法官(檢察官)。

    二、任命○○○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請任兼職)

    三、任命○○○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長。

    四、任命○○○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附表 人員請任名冊格式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