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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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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公布日期    43年05月13日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七條

第一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總統就職之日行之。

第三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四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第六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