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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會的共識與結論

產業組總結報告                                        
壹、共同意見
題綱一、提升傳統產業競爭力的途徑
一、修正相關法令擴大國防役範圍至參加預官考試的研究生或大學畢業生 ,並將民營企業(含醫療機構)的分配比例由目前的四O%提高至六 O%以增加員額,充實民營企業研發人才。
二、運用給予長期居留權或免稅措施吸引國外電子商務人才來台服務,同 時加強培育電子化之企業領導人才。
三、大陸與海外科技人才來台,時間宜放寬至五年或更長時間,並發給不 限次數及停留期較長的簽證,且得申請展延,以提高他們來台工作的 誘因;國際企業總部並得引進國外(含中國大陸)技術及管理人員在 台從事研發設計及行銷相關工作,其居留時間與簽證,亦比照大陸與 海外科技人才來台之規定辦理。
四、允許大專院校專任教師以留職停薪或兼職方式,參與企業之創立或營 運,由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訂定可行辦法,以落實執行。
五、應儘速修正「公司法」放寬有關公司舉債、公司資金借貸、公司發行 股票規定、折價發行股票等限制之規定,讓傳統產業有充分的工具來 籌措資金。
六、由無法從銀行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組成互助 圈,由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提供部分保證,幫助中小企業取得銀 行貸款。互保基金會並將取得貸款之中小企業組成同業或異業交流團 體,達成升級轉型之目標。
七、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共同檢討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資金規模及來源,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升級及 轉型之資金需求。
八、開放銀行及保險業以可運用資金投資具有發展潛力之未上市(櫃)中 小企業。
九、發展無形資產鑑價機構,協助改善銀行徵授信能力不足之問題,並鼓 勵銀行提供企業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成立技術交易中心,以協助新 興企業之發展。
十、透過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辦法」及「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的政府獎勵等政府資源加強對「共通性」、「 跨領域」技術開發或創新利基產品開發的支援或獎勵。另,「科技專 案計畫」應適度提高對傳統、民生工業的技術開發經費比例。
十一、統籌、整合研發計畫、技術移轉及行銷資源,以及加強工研院等研 發機構致力於加工技術及材料運用品質提升、製程改善等,以降低廠 商成本並避免仰賴進口。
十二、成立技術認養團隊,輔導中小企業轉型,提升研發能力,並協助將 研發成果商品化,以及輔導其合併後上市或上櫃,壯大企業規模。
十三、請政府協助企業建立研發中心研發,開發新產品,建立品牌形象, 行銷全世界。
十四、協助廠商強化與市場主要採購商品及品牌廠商之夥伴關係,並由政 府協助廠商取得行銷通路。
十五、不分科技產業或傳統產業,由政府相關單位依國別建立全球供需面 產、銷分析之資料庫,提供廠商參考,以增強競爭力,並降低風險。
十六、建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推動成立專業國際行銷公司。
十七、建議經濟部協助廠商建立跨國物流,產品直銷海外,並建置大型展 覽館。
十八、有效結合政府駐外單位、財團法人及其駐外機構,整合成一個能發 揮整體拓銷戰力之體系。
十九、執行擴大內需,增加公共工程及基礎建設,以紓解傳統產業困境。
二十、為提振房地產市場,建議政府對已發建築執照者之使用期限再適度 延長,讓未興建之業者有機會等待經濟較為景氣時再行興建銷售。
二十一、加速推動不動產證券化,以健全房地產市場運作。
二十二、調整進口關稅及對產業結構調整之措施提供租稅協助,以提高傳 統產業競爭力:適度調整進口原料關稅並對產業結構調整的措施給予 租稅協助,以重振傳統產業之競爭優勢。
二十三、政府提供公有土地以優惠價格售予或租予合乎獎勵條件之企業設 立營運總部之用。
二十四、企業利用週邊土地建立全球營運總部得專案變更土地之分區限制 ,政府並協助取得必須之土地。
二十五、檢討在台設立營運總部或發貨中心與新加坡或香港比較不利之租 稅條件並予以調整。
二十六、擴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知識服務業的獎勵範圍,以推 動「知識服務業」的發展,以及協助產業轉型。
二十七、重點輔導具地方特色之產業。
二十八、儘速通過電子簽章法,結合民間團體訂定實務作業基準供業界參 考。此外,加強企業電子化、供應鏈管理的輔導,以強化台灣為區域 營運總部的管理運籌能力。
二十九、引進並制定產業電子化相關技術及標準,例如可委託相關產業公 會協助產業導入XML等資料交換介面標準,並建立技術及示範體系 ,並找出適合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使用之電子化環境與模式。同時, 儘速建立台灣產業電子化應用模式及成功範例,以供參考採行。
三十、推動中小企業策略聯盟:大力推動中小企業策略聯盟,促成異業或 同業經營交流。結合同業或異業,使資訊及經營資源相互交流與分享 ,共享開發新經營技術及新產品,共同行銷共創商機,協助中小企業 加速升級轉型。
三十一、加強區域整合以防止被邊緣化及孤立化:藉由與其他國家簽署雙 邊自由貿易協定做為我國強化區域整合並提高整體競爭力。
三十二、建議參酌各國貿易救濟機關做法,調整我國現有貿易救濟機關成 為獨立超然組織。具體建議做法說明:(1)提升獨立性方面:貿易 救濟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以提升其作業之獨立性;(2)組織運作 方面:貿易救濟機關延用目前採委員制方式,應效法美國增設專職委 員;(3)業務功能方面:整合現行財經等相關貿易救濟單位之業務 、人力及財力。
三十三、加強協助業者預防進口國反傾銷之控訴;訴訟發生時,由政府提 供必要資訊協助業者因應。
三十四、評估WTO影響及研擬因應對策:政府應就WTO對相關產業的 正面影響、負面影響、因應對策 、對策執行進度及績效、產業升級 狀況等,每半年提出詳盡評估報告,並建立重要產品預警系統。
題綱二、提升高科技產業競爭力
一、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提供具有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以 利高科技產業發展。
二、增列以研發經費及僱用技術人員比例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認定基準 ,擴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租稅優惠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適用範 圍。
三、在遵守國際規範下,目前政府對新興產業提供之直接補助與租稅優惠 不應縮減。
四、員工股票紅利之發放得適用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國外子公司員工。
五、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限制。
六、放寬上市、上櫃公司資金運用計畫用於大陸地區投資之限制。
七、允許公司以外幣為功能貨幣製作財務報表。
八、應儘早准許生技研發公司於資金市場公開發行募集資金。
九、依據國際會計準則三十八號規定,容許研發成本認列為無形資產,以 反映真實成本,提高企業從事研發的意願。
十、推動研發服務產業,排除相關設立障礙。
十一、推動高科技產業創新研發,多元經營以分散風險。
十二、訂定「實驗藥廠標準規範」,使生技研發公司能同時同地從事研發 和產品試製,但不可用於人體。
十三、建立開放之網際網路發展環境:推動無線通訊費率自由化,擴大無 線通訊的使用層面與應用深度,並加速推動無線通訊資料界接自由化 。
十四、在全台各工業區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提升行政效率。
十五、充裕供應重大投資案穩定之水、電與光纖寬頻網路設施。
十六、運用科技專案輔導業者建立更完整之企業(包括服務業)電子化系 統。
十七、考慮設置生技產業單一窗口及興建生技園區。
十八、訂定合理公平且符合國情之驗證制度及安全規範,使國內外產品立 於相同之競爭基礎,以創造國家競爭力。
十九、建議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制度。
二十、增加開發科學園區,強化周邊環境及租稅設計,吸引外資、海外華 人、國人創業。
二十一、儘速通過「專利師法草案」並建立專利知識庫。
二十二、健全智財權之審查機制並提供各國法規、專利之諮詢服務。
二十三、適度放寬退休基金、票券、銀行、保險、證券、政府基金等參與 創投事業,及同意管理創投事業之管理公司上市上櫃。
二十四、儘速實施未上市上櫃股票交易制度。
二十五、開放外資(含陸資)進入不動產領域。
二十六、加強學術研究成果實用化,提高國家科技競爭實力:推動大學設 立研發中心,擴大產學合作規模及促進大學研發國際化。
二十七、建立知識流通環境,促進產業發展:充分發揮台灣之地理區位特 色,建構台灣成為亞太高科技資訊交流中心。
二十八、選定具兩岸互補分工優勢之領域,尋求訂定大中華區產業標準, 掌握智財權之自主性。
二十九、運用大陸地區之基礎研發機構與人力,結合台灣經營管理與科技 整合之經驗,迅速取得大中華經濟圈新興科技市場機會,並進而向國 際市場邁進。
三十、由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由政府協助民間成立「生物科技產業發展策進 會」,以促進生技產業發展。
題綱三、加強研發工作
一、加強對研究機構、國家整體研發績效評估,做為科技經費分配的參考。
二、因應市場環境變化,策略性檢討並整合相關研發資源。
三、政府科技預算補助應以重點領域或策略性產業為主。
四、推動前瞻計畫與跨技術領域之重大計畫,並以產業關聯性大與技術貢獻 度高之計畫為優先,增加基礎科技研發之基金或補貼。
五、推動產學研間之研發聯盟或合作,增強競爭前技術或產品之研發合作: 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研擬整套機制,建立大學、政府機構、研究機構、 業界與研發服務產業間之創新研發運作機制,並推動業界之研發聯盟。
六、鼓勵大學及財團法人投入國際研發合作:適時提供經費支持及放寬投資 國際合作計畫限制,以鼓勵大學及財團法人投入國際研發合作。
七、參考歐盟「促進創新及鼓勵中小企業參與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跨 國技術移轉。
八、於一定期間內研擬具體措施,加強高科技產業對其他傳統產業的擴散效 果,重視科技專案對傳統產業的投入,輔導傳統產業進行研究發展、新 設備開發、加工技術、製程改善等。
九、加強研發優惠措施的運用:檢討研發人培投資抵減辦法,擴大企業研究 發展與人員訓練租稅減免範圍,並簡化研發單據之核銷程序。
十、修正政府採購法以利科技研發:修正政府採購法增列有關研發之規定, 以營造穩定之研發環境。
題綱四、積極延攬培植科技人才
一、修正「就業服務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等辦法,積極引進國際與大陸人才,同時審慎評估與配合建立安全管 理機制,以防止我方科技成果流失。
二、研議建立方便外籍人士取得在台居留相關資訊之網站,並解決眷屬健保 及子女教育問題。
三、建立機制訓練社會勞動力轉型,並擴大輔導傳統產業進行有系統的人員 在職培訓。
四、經建會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建構「全球投資商情網」,協助赴海外投資廠 商培訓經營管理人才及產業輔導系統。
五、大專院校增設資訊產業相關科系及招生名額,並鼓勵大學廣增雙學位、 跨領域學程及副修,進行推廣教育及研究所在職進修班。
六、加強生物技術、資訊、通訊之人力訓練計畫,培育國內科學技術與行銷 管理人才,並善加運用引進國外有經驗的生技人才。
七、積極培育及引進電子商務人才,注重培育電子化企業領導人才,改善經 營管理人才及建立系統人才。
八、選定科技學科,由企業或政府提供獎學金鼓勵學生,並推薦優秀畢業生 予相關產業。
九、往下紮根培養國際語言溝通無礙的國民,即自小學開始授予國際語言教 學,有利於引進外資、技術傳承及具國際競爭力。
十、積極開放大專院校教授及研究機構之人才借調投入產學合作,延攬產業 界傑出人士前往大學任教。
十一、開放國外知名大學和國內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及設立分校。
題綱五、推動知識經濟產業化
一、加強培育專利與研發等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專業人員。
二、政府應配合知識經濟方案,檢討高中與大學學程,並配置適當比例預算 ,利用在職訓練、遠距教育形式或社會教育途徑,增進各產業從業人員 的專業技能素養。
三、利用政策工具提供獎勵或租稅優惠,鼓勵轉型產業培養員工第二專長或 提昇其技能。
四、建立資產、技術的鑑價制度,並培育相關專業人才。
五、鼓勵學術界或研究機構設置技術移轉中心或技術授權中心。
六、由國科會邀集相關機關研議設立「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或「研發科技 交易所」。
七、研擬與國際接軌之知識經濟指標,並定期評估。
八、制定符合需求的企業法制環境、金融財稅制度、勞僱關係等相關法規。
題綱六、修改公司經營相關法規,便利企業併購與籌資
一、政府應秉持簡化手續、排除障礙及提供適當獎勵的原則,就有關公司分 割、合併,涉及修法(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司法)或立法(如企業 併購法)部分,由業者與政府協調立法院儘速於立法院下一會期完成立 法程序,以利產業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二、建請主管機關檢討相關法令,使公司合併時,股票下市的規定,更趨合 理可行。
三、請立法院儘速審議並通過有關放寬公司資金籌措及引入公司分割暨簡化 合併程序的「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四、公司法修正通過後,行政部門應於一定期間內,積極完成研擬、修正相 關施行細則的工作,以有效落實放寬公司資金借貸之限制、刪除公司舉 債之限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折價發行股票、放寬公司發行股票之限 制、放寬公司自將股票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之限制、無實體交易制度 之實施、公司分割制度之實施及簡化合併程序等等規定。同時,藉此落 實全國知識經濟會議、全國經濟會議相關之結論。
五、請立法院應儘速審議並通過有關獎勵公司合併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配套檢討勞基法、公交法及相關稅法之規定。
題綱七、因應加入WTO,推動農業轉型及產業升級
一、研究關鍵生物技術,應用於種苗、魚苗、種畜(禽)繁殖、花卉等品種 改良及二次代謝物生產。
二、利用本土資源開發生物性農業資材及農產品安全檢測技術,提高生產力 。
三、利用環控及自動化技術,營造最適合作物、禽畜及魚類生長之人工環境 。
四、開發應用機械化、自動化、資訊(網路)化、衛星與遙測等技術,提升 農業生產與行銷作業效率及精準度。
五、擬訂農業生物技術之發展方向,規劃短、中、長期發展目標,合理編列 並有效配置農業部門相關預算,營造有利之發展環境,並加強成效評估 。
六、研發生物科技之量產技術,建立生技產品認證制度,並加強技術移轉供 業者應用。
七、推動農業科技產、學、研合作研發,以市場導向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及 量產產程,將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發展。
八、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管理及商品化,促進產業轉型,創造農業技術 附加價值。
九、六至十二個月內規劃設置創新育成中心,提供新興高科技農業所需之技 術、產程、商品化方法及資金融通誘因,鼓勵企業投資高科技農業,促 進農業走向專業化、精緻化。
十、六至十二個月內規劃完成高科技農業技術專業區,例如「農業生技園區 」,兼具研發、產銷、加工及轉運功能,並輔導鄰近農場成為其衛星農 場,發展為高科技農業產業中心。
十一、加強國內花卉等高附加價值之農產品技術研究與創新,生產具競爭力 的自主性產品,積極拓展外銷市場。
十二、輔導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之產銷組織,研擬產銷班法人化之 可行做法,推動「農業合作社法」單獨立法,俾利事權統一及管理一元 化。
十三、推動農業產銷聯盟,選擇重點產業或產品項目,整合國內外行銷通路 ,建立持續永久的農產品供銷合作體系,如成立農業公司法人,以進行 企業化經營。
十四、推動農產加工聯盟,發展具地方特色的農產加工品,建立農產加工品 之中心衛星體系;推動休閒農業聯盟,建立休閒農業資訊服務網,開發 全方位的休閒農業體系。
十五、利用台灣農業生產技術、食品加工製造優勢,加強工業與農業結合, 以推動「農工業一體化」,建立台灣為亞洲的食品王國。原料儘量由本 地供應,亦可鼓勵農企業赴海外投資,進口其半成品及原料。行政部門 相關之農業、工業、貿易部門,並應朝單一窗口及統一方面調整,以利 協調及整體發展。
十六、於我國加入WTO之後,政府應對重要農產品建立「產銷失衡及價格 預警機制」,並輔導業者運用農產品期貨商品之適當避險措施,定期檢 討預警機制,達成防止重大產銷失調績效。
十七、運用資訊產業已建立之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與模式,及建議輔導建立農 業同業與物流、加工、醫療、旅遊等異業組成聯盟,交換互補性資源, 並建構農業產銷資訊網,促進農業行銷網路化,並協助以網路提供農產 品產銷資訊,以提升農業競爭力。
十八、排除農產品出口障礙,加強輔導透過農業策略聯盟組織、農民團體及 相關出口業者積極開拓精緻農產品及加工食品外銷市場,創造農業更寬 廣的發展空間。
十九、推動休閒農漁園區計畫,並結合鄉鎮特產節慶的產業文化活動,以策 略聯盟方式構成休閒農漁園區及旅遊網。
二十、協助農漁會規劃集資成立農業休閒旅遊公司。
二十一、規劃農林漁牧業休閒旅遊套裝行程,建置休閒農業資訊服務網,加 速農業轉型為三級產業,活絡農村經濟。
二十二、全面推展森林生態旅遊,建設國家森林遊樂區、國家公園、風景特 定區等全島山岳旅遊及景觀據點,提供森林多樣化的休閒遊憩環境。
二十三、修訂輔導及發展休閒農漁業相關法令規範(包括發展觀光條例、民 宿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俾利休閒農漁業發展並兼顧環境保育,以達 永續發展。
二十四、擴大輔導農民利用農地及景觀資源,以「農業結合旅遊」、「農業 結合教育」、「農業結合安養」的方式,發展休閒農業,取得新的收入 來源。
二十五、整合現有農業訓練設施及師資,加強農業教育訓練,針對農民辦理 農業專業訓練。
二十六、透過農委會各區改良場及農會體系,確切掌握農民轉業需求,每年 規劃辦理二千名員額之第二專長職業技能訓練,參加中長期轉業訓練者 發予基本生活津貼;並辦理長期之低利創業貸款。
二十七、運用農村優美風光及寧靜空間,輔導農漁民團體及民間企業利用興 建、經營日間照護中心、安養中心等高齡者照護設施。
二十八、鼓勵休閒農業體系與醫療機構策略聯盟,輔導籌設自然休養村或預 防保健中心。
二十九、協助農漁民團體規劃設立社區生活支援服務體系。
三十、加速完成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俾指導農地管理與開發利用,有秩序 地釋出農地。
三十一、於六個月至一年內研擬加入WTO後農業用地之需求總量、可變更 農地數量,妥善規劃農地釋出之短、中、長期政策與計畫。
三十二、建立農地資源數量及品質資料庫,推動農業適地適作經營模式,並 加強農企業法人經營農業之輔導,以及輔導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三十三、推動全面造林,結合山坡地造林、平地造林、海岸造林,以及城鄉 綠美化,全面建造帶狀之綠地林園,建設台灣成為綠色矽島。
三十四、由海岸巡防署、財政部、警政單位及農委會等相關單位籌組跨部會 的查緝農產品走私專案小組。
三十五、強化走私農產品之鑑別與認定能力。
三十六、嚴密執行國際港口、漁港、沿海海域之緝私措施。
三十七、加強市面私貨查緝及貨櫃查驗。
三十八、強化民眾防杜農產品走私之警覺心,並修法提高檢舉獎金,鼓勵民 眾檢舉走私。
三十九、加重走私農產品之刑責與罰鍰,以嚇阻走私行為,並加強取締非法 製造及銷售之地下工廠及業者,以免品質參差不齊,破壞市場正規營運 。
四十、加強動植物防疫及檢疫措施,加速撲滅口蹄疫,早日恢復為非疫區, 俾拯救養豬及相關產業。
四十一、適度調整重要農畜產品(飼料、種苗、花卉、食品等)之原料與加 工成品關稅,維持合理稅率結構,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貳、多數意見
  一、建議政府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在一定金額內,視實際須要採分期方式挹注互保基金,作為互助
      圈不可預期逾放的保證賠償準備金,以促成銀行的合作意願。
  二、提供營運正常之傳統產業取得資金的融通:由產業主管機關邀集銀行公
      會透過適當評估機制,經評估通過之廠商,由政府相關基金提供信用保
      證,以協助其取得資金的融通。
  三、加速智權除罪化,塑造公平競爭環境:專利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
      法儘速除罪化,有關罰金規定均修正為罰鍰,同時廢除自由刑。
  四、運用創投基金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恢復對高科技創投事業之投資獎勵
      。
  五、科技研發預算每年以成長一二%以上為目標。
  六、產業技術發展之研發經費相當於全國科技研發平均成長率,並逐年增加
      政府補助民間研發之經費。
參、其他意見
  一、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傳統產業研發的無息貸款。
  二、建議財政部將中小企業互保基金會納入銀行法施行細則之信用保證機構
      ,使中小企業所承擔的利率為有擔保利率,而非信用放款利率。
  三、建立債權債務協商機制並提供再生計畫特別融資,以協助階段性困難廠
      商改善體質,再生改善營運計畫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並會同金
      融機構主管機關邀請債權銀行協商決定,並由原債權銀行提供專戶融資
      ,政府提供必要之營運風險保証,保証作業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提撥二十
      億元額度專款由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辦理。
  四、工廠毗連農地變更用途的鬆綁﹝例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峻農地
      重劃之農業用地,不得辦理毗連土地變更編定為工業用地,興辦工業人
      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農業用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工業用地之面積在一公頃
      以上者,與緊臨農業用地間應規劃二十公尺或十公尺之隔離綠帶或隔離
      設施等﹞。
  五、選定紡織、機械等亟待突破領域,由政府、民問集中資源﹝如韓國米蘭
      計畫﹞協助其突破瓶頸,或選定具國際競爭力廠商重點輔導並給予補助
      ,以提升傳統產業信心。
             

主要標題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
經發會成立緣由
總統有關經發會談話
籌備協調會的共識結論
籌備委員會的成立
籌備委員會的召開
經發會諮詢委員名單
經發會各分組會議
經發會大會的召開
經發會共識結論
相關新聞稿
經發會大事紀
回特別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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