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金組總結報告 壹、共同意見 一、推動財政改革,消除財政赤字,追求財政平衡 (一)從事政府組織再造,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府支出規模 具體落實行政院現有之行政革新方案,並訂定明確之時間表,於立法
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內,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提送立法院審議,並
請立法院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及相關法案列為優先法案,儘速通過
。 (二)推動租稅制度改革,進行稅制結構調整,追求政府收支平衡、租稅公
平、經濟發展、稅政簡化財政部應於兼顧財政穩定、租稅公平與效率
及地方財政平衡的前提下,在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內,提送整套稅
制改革計畫及相關法律修正案至立法院審議。 (三)規劃政府財政平衡與時程 行政院應成立財政改革委員會,積極從事稅制改革,開闢財源,降低
政府支出規模及檢討支出結構,並規劃於五至十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
衡目標。 (四)推動公營企業、公務機關之民營化 1、行政院應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必要時,不論事業盈虧,即應以合
於市場條件方式,積極進行民營化。 2、無論民營化或民營化後釋股,建議由單一專業單位統籌辦理釋股事
宜。並應澈底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民營化過
程不須受立法部門之事前審查,而只須受審計部門之事後審查,俾
增進民營化績效。 3、建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五條,不侷限民營化所得必須
為資本支出,並允許民營化特種基金得以支應財務艱困事業民營化
前專案裁減或結束營業時員工離職給與,俾利民營化之推動。 二、健全金融制度,力求國際化及財務透明化 (一)健全各業會計制度,加強會計師管理制度,嚴格要求財務透明化,以
建立市場制約之機制健全金融事業及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制度,建議由
財政部成立推動改革小組,成員包括財政部、經濟部、證交所、櫃檯
中心、學術單位、企業界(包括金融業)、會計師公會等相關單位,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於近期(二年)內全面檢討健全會計制度,俾與
國際制度接軌。 (二)健全資本市場之途徑 1、檢討修正TDR發行交易規範,及其實務發生之問題,以活絡TD
R市場。 2、簡化外資投入國內股市之申請核准程序及放寬相關管理制度。 (三)禁止政府及「四大基金」干預股市運作 1、政府持有之上市(櫃)金融機構股權應於五年內,於適當時機,降
低至各該金融機構總股權之二十%,並積極推動合併。 2、政府應尊重市場機制,督促四大基金資金運用之透明化、制度化及
效率化,並重新檢討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動用之決策機制。 (四)公營銀行澈底民營化 1、行政院應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必要時,不論事業盈虧,即應以合
於市場條件方式,積極進行民營化。 2、無論民營化或民營化後釋股,建議由單一專業單位統籌辦理釋股事
宜。並應澈底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民營化過
程不須受立法部門之事前審查,而只須受審計部門之事後審查,俾
增進民營化績效。 3、建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五條,不侷限民營化所得必須
為資本支出,並允許民營化特種基金得以支應財務艱困事業民營化
前專案裁減或結束營業時員工離職給與,俾利民營化之推動。 (五)降低「預期心理因素」對股市、匯市之不良影響 政府主動發布新聞稿,提供正確資訊。政府並應注意重大財經指標發
布時機,強化市場資訊透明度,並即時澄清相關重大資訊;執政團隊
應建立協調發言機制;新聞媒體亦應強化專業倫理。 (六)營造金融機構合併機制或增加整併誘因 1、建立官股轉換機制,有效達成規模化併購。 2、提供危險分散措施,提升外資併購誘因。 3、放寬合併對價給付之類型,增加股東認同併購之意願。 (七)檢討銀行轉投資與業務 加強推動資產證券化以活化資產流通及交易。 貳、多數意見 一、推動財政改革,消除財政赤字,追求財政平衡 (一)推動租稅制度改革,進行稅制結構調整,追求政府收支平衡、租稅公
平、經濟發展、稅政簡化 1、土地增值稅稅率減半徵收兩年,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由中央政府補
貼。 2、停徵證券交易稅一年。 (二)政府公共債務的合理規範 1、各級政府舉債額度內容,配合預算法第六條修正及順應國際慣例,
將「舉新還舊」部分予以排除債限範圍。 2、有關各級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舉新還舊部分不
納入),不得超過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
五。 (三)振興台灣不動產市場 土地增值稅稅率減半徵收兩年,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由中央政府補貼
。 二、健全金融制度,力求國際化及財務透明化 (一)健全資本市場之途徑 1、引進公司外部董事、監察人制度,增訂相關規定予以落實。 2、適度規範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並限制股票質押。 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與監察人持股最低成數規定,應扣除已質押部分
。 (二)禁止政府及「四大基金」干預股市運作 1、建議協調四大基金相關監理委員會和主管機關,將「創業投資業」
納入投資標的。 2、促請四大基金儘速研擬相關規範,擴大投入創業投資資金規模。 3、仿美國一九七八年退職金安全法案,規範退休基金投資創投事業,
以保障退休金之安全。 4、請主管機關研擬「創投事業管理條例」,對創投事業予以法治化管
理。 (三)適當規範股票質押借貸以重建股市與金融機構之間防火牆 1、引進公司外部董事、監察人制度,增訂相關規定予以落實。 2、適度規範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並限制股票質押。 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與監察人持股最低成數規定,應扣除已質押部分。 (四)企業授信紓困問題 對企業授信紓困機制,應回歸銀行自主原則,善用信用保證,檢討企業
重整機制,以恢復企業的競爭力。 (五)長期健全建築經理業,消除發展瓶頸 長期健全建築經理業,消除發展瓶頸。 參、其他意見 一、財政部應於兼顧財政穩定、租稅公平與效率及地方財政平衡的前提下,在立
法院第五屆第一次會期內,提送整套稅制改革計畫及相關法律修正案至立法
院審議。前項稅制改革計畫應包括本次經發會諮詢委員之提案而未經討論之
稅目,如建築物契稅、遺產及贈與稅等。 二、強化中小企業互助保證貸款機制。 三、請行政院成立專責單位,提供工商企業必要協助。 四、對工商企業營運正常、繳息正常,有財務週轉需要者,在明(九十一)年十
二月以前到期之各項貸款,一律順延一年;及各金融機構擔保工商企業發行
之公司債,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底以前到期者,仍由各該金融機構繼續擔保發
行,其期限一律順延二年,以紓解工商企業資金需求困境。 五、積極推動銀行轉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以改善銀行經營困境。 六、放寬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限額,由二十五%提高至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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