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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總統府

行政院新聞局
交通部觀光局
警察廣播電台
中華攝影教育學會

 
 
:::  
一、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二、
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附件「『總統府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座、紀念品、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四、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
五、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總統府之美』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六、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
七、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八、
參賽者於總統府特定假日開放時間進入總統府拍攝時,應攜帶身分證件,並遵守「總統府開放參觀須知」相關規定。
九、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十、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一、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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