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壹、 總則
一、總統玉照及題詞之頒贈,除奉諭示辦理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題詞,包括題字、壽喜慶輓等文字均屬之。
貳、請贈玉照
三、國內各界或派駐國外人員請贈總統玉照,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經核有特殊意義者,得予頒贈。
四、僑胞、僑校、僑團、僑報請贈總統玉照,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經核有特殊意義者,得予頒贈。
五、外國人士或團體請贈玉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國人士請贈玉照,得贈七吋玉照,並得簽名,但不題上款。
(二)外國人士請贈題上下款玉照,先徵詢有關機關意見,再行核辦。
(三)請贈與總統合影照片及自備與總統合影照片請求題款或簽名者,得准簽名,但不題上款。
(四)外國人士所辦報刊或所設機構、團體、學校請贈玉照,先徵詢有關機關意見,再行核辦。
六、凡以個人名義逕請贈玉照,得酌贈不題上下款玉照;奉核准者,得酌贈簽名玉照或題上下款蓋總統名章玉照。
自備總統玉照請求簽名或蓋章者,一律不予題贈。
七、國內各界請贈與總統合影照片或自備與總統合影照片,請求題款或簽名者,一律不題。
八、原贈玉照遺失、損壞請求補發或換發,除奉核准者外,一律不予補發或換發。
九、請贈玉照規格分二十四吋、二十吋、十二吋、十吋、八吋及七吋六種。
題款款式分題上下款、不題上款祇簽名、不題款三種,依受贈者身分而定;題上下款者並蓋總統名章。
參、請頒題詞
十、請頒總統題詞,依下列規定核頒:
(一)機關、團體、學校、報刊舉行各種集會或出版專刊:以整十週年慶為原則,由主管機關核轉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經核有特殊意義者。
(二)華僑團體、學校、報刊舉行各種集會或出版專刊:由僑務委員會核轉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經核有特殊意義者。
(三)國際性會議、特殊性會議、重要節日紀念會或出版專刊:由有關機關核轉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經核有特殊意義者。
(四)中央民意代表、政務官,為本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請頒紀念文字,經核有特殊意義者。
個人出版書刊,一律不題。
十一、外國人士所辦報刊或所設機構請頒題詞,得徵詢有關機關意見,再行核辦。
十二、八十歲以上之整壽,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准頒壽字或壽詞:
(一)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文職十一職等、軍職少將以上或其他相當之重要職務者。
(三)現任或曾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者。但現任中央民意代表七十整壽,得頒壽字。
(四)曾任省(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者。
(五)現任或曾任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者。
(六)從事教育、文化、實業或社會事業,歷時悠久或績效昭著,有功於國家社會者。
(七)有重要發明或學術貢獻與著述,為世所推重者。
(八)德行高尚,流風廣被,足為楷模者。
(九)僑胞在華僑社會具有領導地位,對僑眾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人員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八十歲以上之整壽題頒壽慶文字,得比照辦理。
九十歲以上高齡人士,得頒壽字,但三年內不得再頒。
十三、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准頒輓詞:
(一)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文職十職等、軍職上校主管以上或其他相當職務者。
(三)曾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者。
(四)曾任省(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或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或其他相當職務者。
(五)冒險犯難、壯烈成仁或因公殉職,義行可風者。
(六)從事教育、文化、實業或社會等事業,歷時悠久或績效昭著,有功於國家社會者。
(七)有重要發明或學術貢獻與著述,為世所推重者。
(八)德行高尚,流風廣被,足為楷模者。
(九)僑胞在華僑社會具有領導地位,對僑眾有重大貢獻者。
(十)九十歲以上高齡人士。
前項人員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題頒輓詞,得比照辦理。
曾任五院院長、總統府資政、軍職一級上將或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之耆老,得在其訃告內遺像題字。
十四、現任或曾任中央民意代表、政務官或社會賢達,本人結婚者,准頒中堂。
前項人員之子女結婚者,得頒中堂或拍發賀電。
十五、結婚六十週年以上,呈請總統函柬或請頒題詞者,得准予題頒,但三年內不得再頒。
現任或曾任中央民意代表、政務官或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結婚五十週年,亦得比照辦理。
十六、機關、團體、學校或報刊請題名號,出版書刊請題封面,書畫等展覽請頒題詞,除有特殊或具體意義者外,一律不題。
十七、宗教團體或寺廟、道院、神殿等,由主管機關核轉,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准頒題詞:
(一)旨高望重,對移風易俗貢獻卓著者。
(二)歷史悠久,對地方建設貢獻卓著者。
(三)協助政府推動政令,成效顯著者。
(四)當選模範團體,曾獲政府機關表揚者。
(五)熱心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績效優良者。
(六)為村里或社區信仰中心者。
聖賢先烈之祠廟或塑像,由主管機關核轉者,准予題頒。
十八、個人興辦事業(如公司、商號、農場等)請求題詞,一律不題。
十九、為生壙請頒題詞或自撰詞句請求題書者,一律不題。
二十、為風景名勝、紀念建築物請頒題詞,一律不題。
二十一、為冥誕或逝世紀念請頒題詞,均比照第十二、十三點之規定,並須以百齡冥誕或整十年之紀念為限。
肆、附則
二十二、一般徵文壽啟、訂婚、結婚、彌月、新居落成、公司行號開幕等請柬,除奉核辦理者外,一律存查。
二十三、請頒贈題詞或出版物用之玉照,如已逾期者,不予辦理。
二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題頒:
(一)有犯罪嫌疑在偵查、審判中或經判刑確定者。
(二)有詐欺、斂財等不法情事之虞者。
(三)有不當目的之虞者。
(四)提供資料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者。
(五)各類團體未經立案登記或其建築物未依法取得執照者。
(六)人民團體運作不良,主管機關處理有案者。
(七)其他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者。
二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