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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第一條ヾヾ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ヾヾ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第三條ヾヾ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第四條ヾヾ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第五條ヾヾ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六條ヾヾ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七條ヾヾ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八條ヾヾ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第九條ヾヾ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所歧視。 第十條ヾヾ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ヾヾ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 第十二條ヾヾ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管機關:總統府
主管單位:第三局(主辦),公共事務室、國會聯絡組
本 文: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報之發行,由第二局第五科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公報發行刊期及數量如下:
(一)刊期:每逢週三發行一期,如遇國定假日得提前或延後
出刊;另於非公報出刊日公布法律時得予增刊。
(二)數量:視贈、訂戶情形,隨時簽報調整。
三、公報發行當日同時將公報登載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
四、公報之贈閱及訂閱有關事項如下:
(一)贈閱之範圍:以下贈閱範圍內之單位及數量,由第二局
局長核定;其他必須贈閱者,應先陳長官核准。
1.互有出版品交換之政府機關。
2.具有文化傳播、政令宣導功能之單位。
3.政黨。
(二)訂閱:定期部分,分半年、全年兩種,凡國內各機關、
學校、團體或民眾均可向郵局劃撥訂閱;零售部分,可
以郵票函購或現金購買方式,逕向本府第二局第五科洽
辦。
(三)公報之價格,得視印刷成本及郵寄資費隨時簽報調整。
五、公報經費來源如下:
(一)業務經費:得按年度編列預算,但以支付公報印刷費、
郵費、包裝及其他有關發行費用為限。
(二)郵局劃撥及零售報費收入:郵局劃撥訂閱價款每五日結
報一次,送本府會計處解繳國庫;零售價款於當日存入
郵局公報儲金帳戶,併同訂閱價款辦理繳庫;郵票移作
寄發公報之用。
(三)網路訂閱報費收入:網路訂閱價款,經線上信用卡收費
系統簽約公司確認無誤,開立支票交府,辦理繳庫。
六、公報之遞送,國內部分,由本府專送或郵寄;國外部分,委託國家圖書館代辦或由外交部以外交郵袋遞送。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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