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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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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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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處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程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三條 本府依組織法之規定設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人事處、會計處及政風處,分別掌理本府組織法、本規程第二章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
第四條 各局、室、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侍衛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第五條 秘書長為本府首長,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 書長處理事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 理之。
第六條 各單位執行法令如有疑義,應與有關單位研商,或洽請主管機關解釋。
第七條 各單位舉行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秘書長核閱後分送之。
奉指派代表長官或本府出席其他機關舉行會議之人員,對涉及本府基本立場之事項,應事先請示原則,會後並應將開會情形簽報上級長官鑒察,並知會有關單位及人員。
第二章 職掌
第八條 參事掌理下列事項:
  1. 關於奉特交核議事項。
  2. 關於本府法規之會核及彙整事項。
  3. 關於本府業務革新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事項。
  4. 關於本府公務紀要及府內外大事紀要之編輯撰寫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九條 第一局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1. 關於公布憲法增修條文、法律、發布命令、批准及公布條約等之擬議事項。
  2. 關於年度總預算簡報、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備查及公布案,與年度總決算等之備查 及公布事項。
  3. 關於研議與發布特赦令、減刑令、復權令、國民大會召集令及行政院覆議案事項。
  4. 關於簽署行政協定之報備案事項。
  5. 關於中央民意代表註銷名籍之報備事項。
  6. 關於重要行政法規之報備事項。
  7. 關於發給政務官撫卹金之報備事項。
  8. 關於國內民間團體請蒞臨致詞或請頒書面賀詞案事項。
  9.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1. 關於全國文武官員之任免,及任命令遺失補發、更正及其他換發事項。
  2. 關於軍職人員晉任、調任等事項。
  3. 關於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典試委員長派任案事項。
  4. 關於中央研究院評議員聘任案事項。
  5. 關於慶賀友邦國家元首就職典禮特使派任案事項。
  6. 關於現職文武公務人員死亡之報備事項。
  7. 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之備查事項。
  8. 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1. 關於提名行政院院長、監察院審計長、行政院改組及政府首長請假、出國、請辭、監 交等人事案之幕僚作業事項。
  2. 關於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 、監察委員提名之幕僚作業事項。
  3. 關於國民大會、五院、行政院各部會、省市政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之公文書簽辦 及呈轉事項。
  4. 關於國內機關、學校為會議或集會請蒞臨致詞或請頒發書面賀詞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1. 關於總統、副總統出國訪問案及與友邦政要往來函件之簽擬事項。
  2. 關於外國元首、副元首訪華案之簽擬事項。
  3. 關於外國駐華大使人選同意案之簽擬事項。
  4. 關於外交、新聞、僑務及國外政情之摘報事項。
  5. 關於華僑集會、國際會議請蒞臨致詞或請頒書面賀詞之簽擬事項。
  6. 關於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案相關文書之簽擬事項。
  7.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
  1. 關於總統、副總統致友邦政要信函之迻譯事項。
  2. 關於總統、副總統發表演講之迻譯事項。
  3. 關於外文文件資料中譯或中文文件資料之編譯事項。
  4. 關於本府英文信函、文件、資料之撰擬事項。
  5. 關於外國民間團體或個人建議、陳情及請助等函件之迻譯事項。
  6.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十條 第二局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1. 關於總統明令褒揚案件之簽辦事項。
  2. 關於贈授本國及外國人勳章案件之簽辦,及外國授勳本國人請准佩帶案件之簽報事 項。
  3. 關於製發勳章、獎章、紀念章等案件之簽辦事項。
  4. 關於印信之鑄發、銷燬等案件之簽辦,及印信啟用、套用等報備案件等處理事項。
  5. 關於總統題頒匾額、題詞及頒發玉照等之簽辦事項。
  6. 關於國內機關團體及民眾請柬之處理事項。
  7.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1. 關於本府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分析及辦理事項。
  2. 關於資訊業務之推廣及教育事項。
  3. 關於資訊作業委外服務案件之規劃及簽辦事項。
  4. 關於資訊軟、硬體設備及網路之管理、維護及應用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1. 關於本府檔案之管理事項。
  2. 關於製作檔案縮影及掃描事項。
  3. 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1.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送及繕校等事項。
  2. 關於典守及鈐蓋國璽、總統印、總統簽字章及總統、副總統職章等事項。
  3. 關於典守及鈐蓋秘書長印、名章、簽字章及職章等事項。
  4. 關於辦理新舊任總統、副總統就職授與印信,及新舊任秘書長印信交接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
  1. 關於本府公報之編輯、校對及發行等事項。
  2. 關於辦理本府圖書之購置、編目、借閱及保管等事項。
  3. 關於辦理各界呈贈書刊之保管及函謝等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第三局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1. 關於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典禮之辦理事項。
  2. 關於國賓訪華、總統與外國元首簽署聯合公報及大使呈遞國書典禮之辦理事項。
  3. 關於新任政務官及軍事首長宣誓典禮之辦理事項。
  4. 關於贈、授勳章、贈匾、授階及交接典禮等之辦理事項。
  5. 關於國定紀念日典禮及國父紀念月會之辦理事項。
  6.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1. 關於請見總統、副總統文稿簽辦及聯繫事項。
  2. 關於總統致贈賓客禮品之簽報及分送事項。
  3. 關於友邦國家政要來訪宴會之安排及接待事項。
  4. 關於長官為婚、喪、喜、慶贈禮之辦理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1. 關於總統、副總統車隊之車輛安全檢查事項。
  2. 關於車輛汰舊換新與各項監理及保險等辦理事項。
  3. 關於車輛調度、養護、油料管理等辦理事項。
  4. 關於駕駛、修車技工之人事管理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1. 關於本府員工薪餉發放、薪資所得稅扣繳申報及員工各項獎金、補助費發放事項。
  2. 關於本府應支付款項支票之簽發、提領及經費結存報告表編製事項。
  3. 關於職員退撫儲金及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扣繳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
  1. 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及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2. 關於公務財產、物品之管理事項。
  3. 關於本府週邊區域有關警衛安全及防空、消防安全等事項。
  4. 關於慶典集會、宴、茶會等各項場地佈置事項。
  5. 關於員工住宅輔建及購屋貸款事項。
  6. 關於總統、副總統收受禮品之管理事項。
  7. 其他奉交辦事項。
六、第六科
  1. 關於本府營繕工程辦理事項。
  2. 關於本府各項設備及物品之採購及維修事項。
  3. 關於本府統籌事務費之結報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機要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1. 關於總統、副總統機要文件之簽辦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2. 關於國家安全會議呈報案件之簽辦事項。
  3. 關於國內外各界向總統、副總統賀年、賀壽案之處理事項。
  4. 關於本府電訊業務事項。
  5. 關於總統、副總統攝影事項。
  6.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1. 關於總統、副總統名章之典守及鈐蓋事項。
  2. 關於總統、副總統手令及呈批文件之登錄及承轉事項。
  3. 關於總統、副總統私人文件之檔案管理事項。
  4. 關於致贈耆紳節賞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侍衛室分設四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情組
  1. 關於安全情資蒐集及運用事項。
  2. 關於警衛計畫之策訂與警衛整備及督導事項。
  3. 關於訓練計畫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4. 關於全般通信業務整備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侍從組
  1. 關於隨侍之警衛安全維護及執行事項。
  2. 關於臨時機動勤務事項。
  3. 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內衛組
  1. 關於寓所之警衛安全維護及執行事項。
  2. 關於臨時機動勤務事項。
  3. 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行政組
  1. 關於人事管理、人事勤務等辦理事項。
  2. 關於庶務、福利等事項。
  3. 關於後勤、財產管理等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侍衛室掌理有關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並協調國家安全局辦理有關副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
第十四條 公共事務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1. 關於新聞稿之撰擬及發布事項。
  2. 關於國內外傳播媒體之晉訪及聯繫事項。
  3. 關於記者會籌辦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1. 關於國內外輿情蒐集、分析及彙報事項。
  2. 關於本府全球資訊網之管理及資料更新事項。
  3. 關於政策宣導闡釋及與本府有關之民意調查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1. 關於民眾書面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
  2. 關於民眾電話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
  3. 關於民眾到府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人事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1. 關於本府文職人員任免、分發、銓審、考績(成)、獎懲、升遷、俸給等事項。
  2. 關於本府資政、國策顧問聘免事項。
  3. 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1. 關於本府軍職員額編配表、任免、考績、獎懲、升遷、退伍等事項。
  2. 關於本府戰略顧問任免事項。
  3. 關於差勤管理、登錄、識別證製發等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1. 關於本府文職人員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
  2. 關於本府文職人員保險、福利互助、進修訓練等事項。
  3. 關於本府人事資料、管理等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會計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1. 關於本府主管預算暨國家安全會議與本府及隸屬機關歲入、歲出單位預算及決算之審 核編製事項。
  2. 關於國家安全會議與本府及隸屬機關有關經費動支等核定及核轉事項。
  3. 關於本府年度預算立法院審議之備詢資料之彙整事項。
  4. 關於國家安全會議與本府及隸屬機關主計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1. 關於本府單位預算執行控制、內部審核及支出單據憑證保管送審等事項。
  2. 關於本府經費之動支及各種報表編製等事項。
  3. 關於記帳憑證、付款、轉帳憑單編製、簿籍帳務登記、單位決算編製等事項。
  4. 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1. 關於公務統計資料蒐集建檔、統計業務報告、統計定期報表編製事項。
  2. 關於汽車耗油、車輛養護費用及特定項目列管統計分析事項。
  3.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1. 關於本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訂事項。
  2. 關於維護本府公務機密事項。
  3. 關於維護本府設施安全事項。
  4. 關於民眾陳情之協助處理事項。
  5. 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政風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6. 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1. 關於本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瀆措施之辦理事項。
  2. 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及處理檢舉事項。
  3. 關於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辦理事項。
  4. 關於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督考等事項。
  5. 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三章 職責
第十八條 本府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業務處理分層負責實施 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均另定之。
第十九條 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應由秘書長、 副秘書長決行。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裁示之。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 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府每月舉行府務會議一次,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 副秘書長代理,各局、室、處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第二十四條 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
第二十五條 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府各項事務管理規定,均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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